第四期
提 要:标题是正文的向导和灵魂。地方志书为传世之作,力求科学严谨,其类目标题,必须用精辟简练的语言,高度集中概括所领辖内容,是地方志书能否实现科学性的一个重要方面。从目前出版部分志书看,在类目标题上存在着概念不准、用词成分复杂、一事多名、“类”概念不清等问题。随着地方志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对于类目标题存在问题,有必要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探讨,以期进一步提高志书质量。
关键词:地方志书 类目标题 存在问题 浅见
标题为标示内容、意义的题目。地方志书类目标题,应概括地标示出该篇章性质和内容范围,讲究概念准确、用词恰当、高度集中、朴实简明、不蔓不枝。志书原本范围广、门类多,加之现代社会新生事物不断出现、分工分类越来越细,志书门类随之越设越多。因之,门类标题问题更加复杂起来。民国时期方志学家瞿宣颖说:“凡志之佳恶,不待烦言,但阅其门目,便知其有无鉴裁之力。”⑴我们在修志实践中也深切体会和认识到,类目标题的科学严谨与否,是实现志书科学性的重要因素之一。从目前出版的部分志书看,虽然绝大部分类目标题已趋向科学合理,形成了较为固定和公认的标题名称。但仔细分析,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类目标题虽广泛使用但概念不准,有的乱加其他成分,有的同一事物而类目名称各异,有些被列为类目的事物并不是原本地方志分类意义上的“类”等。所有这些,有必要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探讨,以进一步增强志书的科学性。
一、“建置”篇标题名称有误
无论是首轮还是二轮志书,多以“建置”开篇,或称“建置区划”,并且形成了记述市县机构称“建置”、记述乡镇村称“行政区划”的惯例。这种认识和做法有误。“建置”是建立、设置之意,既指市县建置,也指乡镇村建置,并非市县沿革的独自称谓。目前国家将全国的地域划分为省、市、县、乡镇、村五级行政区域,各市县所记述的行政区划,同样包括市县及乡镇村各级建置,广义地讲也包括境域及其变化。因此,以“建置”为篇目名称统领县市乡镇村建置显然是错误的,应该以“行政区划”为编名称才是正确的。下分设“市县建置沿革”、“境域”、“乡镇村”三章。
二、“人口控制”概念不准
首轮志书多以“计划生育”为标题,意为实施有计划地生育,记述节育政策、节育措施、优生优育、晚婚晚育、管理机构等内容,基本上是以当时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名称为题的。第二轮修志以来,有些人考虑到,计划生育的根本宗旨是控制人口增长,以降低人口自然增长率为主要目的。因此,许多新出版的志书,将标题改称为“人口控制”,觉得更贴切些。殊不知,“人口控制”从字面上理解,除包括控制增长外,还包括控制减少(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就曾鼓励生育控制人口减少);除控制生育外,还有控制迁出迁入使之达到一定的数量。如1993年颁布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中“到2010年市区常住城市人口控制在650万人以内”的计划。因此,“人口控制”概念内涵过大、外延过宽,超出原本计划生育内容的范畴,还是以“计划生育”为类目标题较为妥当。
三、“城乡建设”应改称为“城镇乡村”
无论是首轮志书还是第二轮续志,市县两级志书大多设置“城乡建设”篇目。标题名称来源于各地城乡建设局。小编法的为“编”,大编法的为“章”。而中编法为了将相近门类归为一类,大多设“城乡建设”编,下设“城镇村建设”、“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还有的包含“建筑业”等。以中编法而言,一是标题名称与整部志书不协调。志书所有类目标题名称,均为名词或者平行词组,独“城乡建设”是一个主谓词组,轻“城乡”这个门类,重“建设”这项工作;二是领属关系混乱。“城乡建设”记述城市规划、市政建设、公用事业、乡镇村建设(原城建局管理业务)等内容是应该的,但如果要领属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房地产管理等便出现了混乱现象。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可以将类目标题“城乡建设”改为“城镇乡村”。“城镇乡村”的概念大于“城乡建设”,原城乡建设内容、土地管理、房地产、环保等都可以理解为“城镇乡村”的几项内容或者几个方面,它们是并列关系,各部分仍记述原来各自的内容不变。这样,从内容上、形式上便合情合理了。
四、类目标题中“管理”与“建设”乱用
一些中编法志书,多设置“综合经济管理”、“综合政务管理”。虽然概念范围不是很准确、有许多不合理之处(主要是概念太大、外延过宽、题目不准、门类归属不确定和随意性、逻辑顺序混乱等),但将这些内容归为一类,也说得过去,属于没有办法的办法。但两编之下类目标题,有的也加“管理”二字,称为“计划管理”、“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统计管理”、“工商管理”、“物价管理”、“审计管理”、“人事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民政管理”等。所有这些,虽然归属“综合经济管理”、“综合政务管理”编之内,但仔细分析,它们各自的情况是不同的,不可一味都加或都不加“管理”二字,至少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它本身也是一个方面的事物,或者是一个门类,“管理”的内容并不明显,因此其标题应同其他类目标题一样,直书其门类事物名称。如民政,所记述的是基层组织、拥军优属、社会救济、救灾、婚姻登记、殡葬改革、民间组织、地名管理、老龄工作等,很难说哪是“民政管理”内容,因此应以“民政”为类目标题,加上“管理”反而不准确了。与之相同的还有“计划”、“统计”、“审计”、“人事”、“社会保障”等;二种是门类事物与管理并重的。如物价,本类目要记述的是当地商品价格及其变化和对物价的管理两项内容、两个方面,平分秋色,所以应以“物价与管理”为类目标题。相近的还有“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等;三种是纯粹以“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事项,所要记述的是对这一行业管理的状况,而不是这个事物的整体内容。如工商管理,如果不加“管理”则成为“工”、“商”这两个行业了,显然与这里要记述的内容是不对的,所以必须加“管理”二字。相同的还有“劳动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等。也就是说应根据门类“管理”成分的多少确定是否加“管理”二字,该加则加,不该加则不加,否则便出现混乱现象。
“建设”一词出现在类目中常见的有“居地建设”、“县城建设”、“乡村建设”、“交通设施建设”、“信息设施建设”、“水利设施建设”、“电力设施建设”、“工业园区建设”、“乡镇工贸园区建设”、“法制建设”等。一是这些类目名称即使不写“建设”本身也包含“建设”内容;二是“建设”主要表现为发展变化,一加“建设”给人的印象就忽略了现状,把本身范围缩小了;三是显得标题拖泥带水,缺乏干练。因此,标题直书“县城”、“乡镇村”、“交通”、“信息业”、“水利”、“电力”、“工业园区”等即可。
五、“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群众团体”似是而非
出版志书中,政治部类记述工、青、妇、残联、科协等团体的类目标题中,“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群众团体”三个名称混用。一般认为,这些团体都具有人民性、社会性、群众性特点,在平时的称谓中,也没有明显的区分,似是而非,因此表现在志书类目标题上,就出现了这种混乱现象。其实,三种团体是各有区别的。
“人民团体”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按照其各自特点组成的从事特定的社会活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如工会、妇联、青联、残联、学联、共青团、台联、工商联、侨联、科协、文联、记协、对外友好团体等。这些团体,既是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又是中国共产党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有的还是一种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与政党体制高度一体化的组织。
“社会团体”带有准官方性质。国务院发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由市县的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管理,各团体开展活动则附属在业务主管部门之下。如集邮协会、消费者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年画协会、民间工艺美术协会、维修协会、棉花协会、烟花爆竹协会、农资协会、畜牧养殖协会等。
“群众团体”在某些方面具有人民团体的意思,但更接近为一定目的自愿结合成的群众集体。包括学术团体、行业协会、各种学会、志愿组织等的民间社团组织。如戏剧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老年人协会、残疾人协会、武术协会等。其主要作用互通信息、交流学术观点、切磋技艺、促进协作等。
鉴于此,志书中属于政治部类的工、青、妇、科协等应以“人民团体”为类目标题,其他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分付各专业志中。
六、“司法”、“司法行政”、“司法行政管理”莫衷一是
“司法”有两个概念:一是广义的,“司”即“主管”、“操作”之意。所谓“司法”,即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项活动;二是狭义的,是“司法行政管理”的简称。即政府对司法工作进行行政管理的专门机关,也就是国家司法部及省、市、县的司法厅、局。它不具体办案,而是管理在广义的“司法”概念的基础上,除去公安、检察、审判等机关司法任务之外的那一部分,主要含对有关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法制宣传、律师、公证、人民调解、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依法治理等司法领域的行政事务实行国家管理的活动。这里的“司法”是“司法行政管理”的简称,以“司法”为这一块类目名称容易产生歧义,因此应该以“司法行政管理”为标题。至于“司法行政”同样是“司法行政管理”的简称,虽然约定俗成具有所指,但从字面上严格分析起来,它本身不成话语,更切忌用作类目标题名称。
七、“政法”、“公安司法”、“法制(治)”、“公安检察审判司法”、“司法”等一事多名
包括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局这一块内容的立目,常见的有“政法”、“公安司法”、“法制(治)”、“公安检察审判司法”、“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法制建设”、“法制司法”、“司法及司法行政”、“司法治安”、“治安司法”、“公检法司”、“公安法制”等不下十余种。同一事物,名称之多,概念差别之大,可见地方志工作者对这一事物认识和把握上的模糊与迷惘。
“政法”即将政治与法律联系在一起。各级党委设有政法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国家安全等部门开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用“政法”为题涵盖“公检法司”的性质及工作范围,显然是不行的。
“公安司法”将这四家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公安局管辖的内容称“公安”;一部分是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局管辖的内容称“司法”。这一称谓有广泛的使用。但是,公安是管理公共安全事务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检察院、法院是纯粹司法部门;司法行政管理局的司法职能远不如公安,是名“司法”而实不“司法”。因此,以“公安司法”为类目标题,概念模糊混淆而无章法,极少有合理的因素。
也有许多地方志工作者提倡和使用“法制(治)”为类目标题。所谓“法制(治)”即法律制度,是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民众的各种事务的一种政治结构。其内容范围远远超过“公检法司”管辖的内容,以此为类目标题,等于给这一块戴上了一个大帽子,也是不合适的。
另有一种办法是出于无耐,以“公安检察审判司法”(含“公检法司”)为类目标题,并行排列,一个不漏,题目与所含内容也相一致,但是概括性、科学性不够,也不是一种好的办法。其他如“法制司法”、“司法治安”等等,也都难以科学、准确的题目概括出这一事物。
根据以上种种理由分析,以“司法”为类目标题更接近科学一些。一是从这四家的职责上讲,都是执行和实施国家法律为主要内容的,或直接司法、或对司法直接管理和服务,都是与广义的“司法”关系最为密切的工作和业务;二是从机构性质上看,所谓“司法机关”一般泛指“公、检、法、司”和610办、国家安全部门等六家单位,所以这一部分类目标题为“司法”是有道理和可行的。下设“治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管理”四章。
八、“改革开放”、“经济综述”等不是地方志书原本事物门类意义上的“类”
众所周知,地方志书最主要的编纂原则是“横排门类”、“类为一志”。事物的所谓“类”,表现为两种:一种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有具体的性质、范围等,表现为客观实在性;一种是人类活动的事物,有具体的原因、过程、结果等,表现为人为性。地方志书的内容分类,显然是指客观存在的事物。虽然尚没有人专门提出这一观点,但许多方志专家指出地方志事物类别的划分,是根据事物的性质或固有属性,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考虑事物的业务范围,都是指的客观存在的事物。《中国地方志大辞典》⑵统计介绍历代地方志书曾经出现过的篇目578种,全部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没有一项是人类活动的内容。首轮修志,广大修志工作者坚持按事物性质、管理系统、产业类别、事业门类划分,不见有将人类活动的事物立为类目的。第二轮修志以来,一些地方志工作者,根据二轮志书记述这一时期最鲜明的特征是改革开放这一特点,主张设“改革开放”或“体制改革”专篇,谓之“集中记述”。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编印的《全国第二轮修志工作文件及志书篇目汇编》⑶中收录的53部志书篇目中,“改革开放”作为类目单独成篇(章)集中记述的15个。并且目前作为类目集中记述改革开放呈增长趋势。从地方志书原本事物门类意义上对照比较,“改革开放”是一项工作,或者一项活动,它是由两个动词组成的,前面提到的各分类标准,都无法涵盖“改革开放”这一内容。因此,它作为细目、条目分散记述还可以,如若集中为类目,则破坏了地方志传统的分类原则,混淆了事物“类”的概念,它的出现使整部志书内容分类产生不协调。因此,不应当将人类这一项活动纳入地方志书“类”的范畴。“经济综述”是经济门类某些方面的一种情况,重心不在“类”上。况且,“经济综述”在某些方面应该统辖农、工、商、财政收入、居民生活等等,但它在层次上只能与之并列,辈分难以处理。此外,还有一些志书设立的“政治综述”、“文化综述”、“经济概览”等。这一现象究竟是盲目升格、还是创新分类标准,有待进一步研究探讨。
九、一些简称的类目标题存有问题
按说,简称在标题与正文中皆可运用,甚至是很普遍的,能起到简洁明了、节省文字作用。但在地方志书的类目标题中则应另当别论。从目前出版的部分志书类目标题简称情况看,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有的容易产生歧义。如行政区划简称“区划”,因为“区划”不仅指行政区划,还有政治区划、经济区划、农业区划、行业区划等,这里用简称概念上容易混淆;二是有的使用简称缺少了要素。如志书中的“政协”编,全称应该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XX县(市)地方组织”,内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XX县(市)”、“地方组织”三个要素。所见出版的志书中用全称的极为少见,大多采用“政协”、“人民政协”、“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治协商会议地方组织”、“政协地方组织”、“地方政治协商会议”等为类目标题。仔细分析,“政治协商会议”(含“政协”、“人民政协”等)系指全国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组织”指的是全国各地的地方组织,只有加上“XX县(市)”,才是准确、完整的所要记述的内容,缺少任何一个要素也是不规范的。与之相同的还有“中国共产党XX县(市)地方组织”、“人民代表大会XX县(市)地方组织”、“ XX县(市)地方人民政府”等;三是类目标题使用简称不科学、规范,缺乏严谨、庄重,或者将来会产生歧义。如工人联合会简称“工会”、妇女联合会简称“妇联”、共产主义青年团简称“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简称“残联”、科学技术协会简称“科协”、环境保护简称“环保”等。这些名称表现在类目层次上最好一律用全称,在正文中再适当用简称。
参考文献
⑴ 瞿宣颖《志例丛话·杂例》。
⑵ 《中国地方志大辞典》编委会编,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⑶ 方志出版社,2004年版。
(作者: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地方志办公室)
提 要:标题是正文的向导和灵魂。地方志书为传世之作,力求科学严谨,其类目标题,必须用精辟简练的语言,高度集中概括所领辖内容,是地方志书能否实现科学性的一个重要方面。从目前出版部分志书看,在类目标题上存在着概念不准、用词成分复杂、一事多名、“类”概念不清等问题。随着地方志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对于类目标题存在问题,有必要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探讨,以期进一步提高志书质量。
关键词:地方志书 类目标题 存在问题 浅见
标题为标示内容、意义的题目。地方志书类目标题,应概括地标示出该篇章性质和内容范围,讲究概念准确、用词恰当、高度集中、朴实简明、不蔓不枝。志书原本范围广、门类多,加之现代社会新生事物不断出现、分工分类越来越细,志书门类随之越设越多。因之,门类标题问题更加复杂起来。民国时期方志学家瞿宣颖说:“凡志之佳恶,不待烦言,但阅其门目,便知其有无鉴裁之力。”⑴我们在修志实践中也深切体会和认识到,类目标题的科学严谨与否,是实现志书科学性的重要因素之一。从目前出版的部分志书看,虽然绝大部分类目标题已趋向科学合理,形成了较为固定和公认的标题名称。但仔细分析,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类目标题虽广泛使用但概念不准,有的乱加其他成分,有的同一事物而类目名称各异,有些被列为类目的事物并不是原本地方志分类意义上的“类”等。所有这些,有必要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探讨,以进一步增强志书的科学性。
一、“建置”篇标题名称有误
无论是首轮还是二轮志书,多以“建置”开篇,或称“建置区划”,并且形成了记述市县机构称“建置”、记述乡镇村称“行政区划”的惯例。这种认识和做法有误。“建置”是建立、设置之意,既指市县建置,也指乡镇村建置,并非市县沿革的独自称谓。目前国家将全国的地域划分为省、市、县、乡镇、村五级行政区域,各市县所记述的行政区划,同样包括市县及乡镇村各级建置,广义地讲也包括境域及其变化。因此,以“建置”为篇目名称统领县市乡镇村建置显然是错误的,应该以“行政区划”为编名称才是正确的。下分设“市县建置沿革”、“境域”、“乡镇村”三章。
二、“人口控制”概念不准
首轮志书多以“计划生育”为标题,意为实施有计划地生育,记述节育政策、节育措施、优生优育、晚婚晚育、管理机构等内容,基本上是以当时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名称为题的。第二轮修志以来,有些人考虑到,计划生育的根本宗旨是控制人口增长,以降低人口自然增长率为主要目的。因此,许多新出版的志书,将标题改称为“人口控制”,觉得更贴切些。殊不知,“人口控制”从字面上理解,除包括控制增长外,还包括控制减少(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就曾鼓励生育控制人口减少);除控制生育外,还有控制迁出迁入使之达到一定的数量。如1993年颁布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中“到2010年市区常住城市人口控制在650万人以内”的计划。因此,“人口控制”概念内涵过大、外延过宽,超出原本计划生育内容的范畴,还是以“计划生育”为类目标题较为妥当。
三、“城乡建设”应改称为“城镇乡村”
无论是首轮志书还是第二轮续志,市县两级志书大多设置“城乡建设”篇目。标题名称来源于各地城乡建设局。小编法的为“编”,大编法的为“章”。而中编法为了将相近门类归为一类,大多设“城乡建设”编,下设“城镇村建设”、“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还有的包含“建筑业”等。以中编法而言,一是标题名称与整部志书不协调。志书所有类目标题名称,均为名词或者平行词组,独“城乡建设”是一个主谓词组,轻“城乡”这个门类,重“建设”这项工作;二是领属关系混乱。“城乡建设”记述城市规划、市政建设、公用事业、乡镇村建设(原城建局管理业务)等内容是应该的,但如果要领属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房地产管理等便出现了混乱现象。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可以将类目标题“城乡建设”改为“城镇乡村”。“城镇乡村”的概念大于“城乡建设”,原城乡建设内容、土地管理、房地产、环保等都可以理解为“城镇乡村”的几项内容或者几个方面,它们是并列关系,各部分仍记述原来各自的内容不变。这样,从内容上、形式上便合情合理了。
四、类目标题中“管理”与“建设”乱用
一些中编法志书,多设置“综合经济管理”、“综合政务管理”。虽然概念范围不是很准确、有许多不合理之处(主要是概念太大、外延过宽、题目不准、门类归属不确定和随意性、逻辑顺序混乱等),但将这些内容归为一类,也说得过去,属于没有办法的办法。但两编之下类目标题,有的也加“管理”二字,称为“计划管理”、“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统计管理”、“工商管理”、“物价管理”、“审计管理”、“人事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民政管理”等。所有这些,虽然归属“综合经济管理”、“综合政务管理”编之内,但仔细分析,它们各自的情况是不同的,不可一味都加或都不加“管理”二字,至少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它本身也是一个方面的事物,或者是一个门类,“管理”的内容并不明显,因此其标题应同其他类目标题一样,直书其门类事物名称。如民政,所记述的是基层组织、拥军优属、社会救济、救灾、婚姻登记、殡葬改革、民间组织、地名管理、老龄工作等,很难说哪是“民政管理”内容,因此应以“民政”为类目标题,加上“管理”反而不准确了。与之相同的还有“计划”、“统计”、“审计”、“人事”、“社会保障”等;二种是门类事物与管理并重的。如物价,本类目要记述的是当地商品价格及其变化和对物价的管理两项内容、两个方面,平分秋色,所以应以“物价与管理”为类目标题。相近的还有“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等;三种是纯粹以“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事项,所要记述的是对这一行业管理的状况,而不是这个事物的整体内容。如工商管理,如果不加“管理”则成为“工”、“商”这两个行业了,显然与这里要记述的内容是不对的,所以必须加“管理”二字。相同的还有“劳动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等。也就是说应根据门类“管理”成分的多少确定是否加“管理”二字,该加则加,不该加则不加,否则便出现混乱现象。
“建设”一词出现在类目中常见的有“居地建设”、“县城建设”、“乡村建设”、“交通设施建设”、“信息设施建设”、“水利设施建设”、“电力设施建设”、“工业园区建设”、“乡镇工贸园区建设”、“法制建设”等。一是这些类目名称即使不写“建设”本身也包含“建设”内容;二是“建设”主要表现为发展变化,一加“建设”给人的印象就忽略了现状,把本身范围缩小了;三是显得标题拖泥带水,缺乏干练。因此,标题直书“县城”、“乡镇村”、“交通”、“信息业”、“水利”、“电力”、“工业园区”等即可。
五、“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群众团体”似是而非
出版志书中,政治部类记述工、青、妇、残联、科协等团体的类目标题中,“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群众团体”三个名称混用。一般认为,这些团体都具有人民性、社会性、群众性特点,在平时的称谓中,也没有明显的区分,似是而非,因此表现在志书类目标题上,就出现了这种混乱现象。其实,三种团体是各有区别的。
“人民团体”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按照其各自特点组成的从事特定的社会活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如工会、妇联、青联、残联、学联、共青团、台联、工商联、侨联、科协、文联、记协、对外友好团体等。这些团体,既是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又是中国共产党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有的还是一种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与政党体制高度一体化的组织。
“社会团体”带有准官方性质。国务院发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由市县的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管理,各团体开展活动则附属在业务主管部门之下。如集邮协会、消费者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年画协会、民间工艺美术协会、维修协会、棉花协会、烟花爆竹协会、农资协会、畜牧养殖协会等。
“群众团体”在某些方面具有人民团体的意思,但更接近为一定目的自愿结合成的群众集体。包括学术团体、行业协会、各种学会、志愿组织等的民间社团组织。如戏剧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老年人协会、残疾人协会、武术协会等。其主要作用互通信息、交流学术观点、切磋技艺、促进协作等。
鉴于此,志书中属于政治部类的工、青、妇、科协等应以“人民团体”为类目标题,其他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分付各专业志中。
六、“司法”、“司法行政”、“司法行政管理”莫衷一是
“司法”有两个概念:一是广义的,“司”即“主管”、“操作”之意。所谓“司法”,即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项活动;二是狭义的,是“司法行政管理”的简称。即政府对司法工作进行行政管理的专门机关,也就是国家司法部及省、市、县的司法厅、局。它不具体办案,而是管理在广义的“司法”概念的基础上,除去公安、检察、审判等机关司法任务之外的那一部分,主要含对有关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法制宣传、律师、公证、人民调解、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依法治理等司法领域的行政事务实行国家管理的活动。这里的“司法”是“司法行政管理”的简称,以“司法”为这一块类目名称容易产生歧义,因此应该以“司法行政管理”为标题。至于“司法行政”同样是“司法行政管理”的简称,虽然约定俗成具有所指,但从字面上严格分析起来,它本身不成话语,更切忌用作类目标题名称。
七、“政法”、“公安司法”、“法制(治)”、“公安检察审判司法”、“司法”等一事多名
包括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局这一块内容的立目,常见的有“政法”、“公安司法”、“法制(治)”、“公安检察审判司法”、“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法制建设”、“法制司法”、“司法及司法行政”、“司法治安”、“治安司法”、“公检法司”、“公安法制”等不下十余种。同一事物,名称之多,概念差别之大,可见地方志工作者对这一事物认识和把握上的模糊与迷惘。
“政法”即将政治与法律联系在一起。各级党委设有政法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国家安全等部门开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用“政法”为题涵盖“公检法司”的性质及工作范围,显然是不行的。
“公安司法”将这四家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公安局管辖的内容称“公安”;一部分是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局管辖的内容称“司法”。这一称谓有广泛的使用。但是,公安是管理公共安全事务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检察院、法院是纯粹司法部门;司法行政管理局的司法职能远不如公安,是名“司法”而实不“司法”。因此,以“公安司法”为类目标题,概念模糊混淆而无章法,极少有合理的因素。
也有许多地方志工作者提倡和使用“法制(治)”为类目标题。所谓“法制(治)”即法律制度,是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民众的各种事务的一种政治结构。其内容范围远远超过“公检法司”管辖的内容,以此为类目标题,等于给这一块戴上了一个大帽子,也是不合适的。
另有一种办法是出于无耐,以“公安检察审判司法”(含“公检法司”)为类目标题,并行排列,一个不漏,题目与所含内容也相一致,但是概括性、科学性不够,也不是一种好的办法。其他如“法制司法”、“司法治安”等等,也都难以科学、准确的题目概括出这一事物。
根据以上种种理由分析,以“司法”为类目标题更接近科学一些。一是从这四家的职责上讲,都是执行和实施国家法律为主要内容的,或直接司法、或对司法直接管理和服务,都是与广义的“司法”关系最为密切的工作和业务;二是从机构性质上看,所谓“司法机关”一般泛指“公、检、法、司”和610办、国家安全部门等六家单位,所以这一部分类目标题为“司法”是有道理和可行的。下设“治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管理”四章。
八、“改革开放”、“经济综述”等不是地方志书原本事物门类意义上的“类”
众所周知,地方志书最主要的编纂原则是“横排门类”、“类为一志”。事物的所谓“类”,表现为两种:一种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有具体的性质、范围等,表现为客观实在性;一种是人类活动的事物,有具体的原因、过程、结果等,表现为人为性。地方志书的内容分类,显然是指客观存在的事物。虽然尚没有人专门提出这一观点,但许多方志专家指出地方志事物类别的划分,是根据事物的性质或固有属性,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考虑事物的业务范围,都是指的客观存在的事物。《中国地方志大辞典》⑵统计介绍历代地方志书曾经出现过的篇目578种,全部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没有一项是人类活动的内容。首轮修志,广大修志工作者坚持按事物性质、管理系统、产业类别、事业门类划分,不见有将人类活动的事物立为类目的。第二轮修志以来,一些地方志工作者,根据二轮志书记述这一时期最鲜明的特征是改革开放这一特点,主张设“改革开放”或“体制改革”专篇,谓之“集中记述”。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编印的《全国第二轮修志工作文件及志书篇目汇编》⑶中收录的53部志书篇目中,“改革开放”作为类目单独成篇(章)集中记述的15个。并且目前作为类目集中记述改革开放呈增长趋势。从地方志书原本事物门类意义上对照比较,“改革开放”是一项工作,或者一项活动,它是由两个动词组成的,前面提到的各分类标准,都无法涵盖“改革开放”这一内容。因此,它作为细目、条目分散记述还可以,如若集中为类目,则破坏了地方志传统的分类原则,混淆了事物“类”的概念,它的出现使整部志书内容分类产生不协调。因此,不应当将人类这一项活动纳入地方志书“类”的范畴。“经济综述”是经济门类某些方面的一种情况,重心不在“类”上。况且,“经济综述”在某些方面应该统辖农、工、商、财政收入、居民生活等等,但它在层次上只能与之并列,辈分难以处理。此外,还有一些志书设立的“政治综述”、“文化综述”、“经济概览”等。这一现象究竟是盲目升格、还是创新分类标准,有待进一步研究探讨。
九、一些简称的类目标题存有问题
按说,简称在标题与正文中皆可运用,甚至是很普遍的,能起到简洁明了、节省文字作用。但在地方志书的类目标题中则应另当别论。从目前出版的部分志书类目标题简称情况看,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有的容易产生歧义。如行政区划简称“区划”,因为“区划”不仅指行政区划,还有政治区划、经济区划、农业区划、行业区划等,这里用简称概念上容易混淆;二是有的使用简称缺少了要素。如志书中的“政协”编,全称应该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XX县(市)地方组织”,内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XX县(市)”、“地方组织”三个要素。所见出版的志书中用全称的极为少见,大多采用“政协”、“人民政协”、“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治协商会议地方组织”、“政协地方组织”、“地方政治协商会议”等为类目标题。仔细分析,“政治协商会议”(含“政协”、“人民政协”等)系指全国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组织”指的是全国各地的地方组织,只有加上“XX县(市)”,才是准确、完整的所要记述的内容,缺少任何一个要素也是不规范的。与之相同的还有“中国共产党XX县(市)地方组织”、“人民代表大会XX县(市)地方组织”、“ XX县(市)地方人民政府”等;三是类目标题使用简称不科学、规范,缺乏严谨、庄重,或者将来会产生歧义。如工人联合会简称“工会”、妇女联合会简称“妇联”、共产主义青年团简称“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简称“残联”、科学技术协会简称“科协”、环境保护简称“环保”等。这些名称表现在类目层次上最好一律用全称,在正文中再适当用简称。
参考文献
⑴ 瞿宣颖《志例丛话·杂例》。
⑵ 《中国地方志大辞典》编委会编,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⑶ 方志出版社,2004年版。
(作者: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地方志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