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3年(1914)6月14日,民国政府批准设立察哈尔特别行政区,设察哈尔都统为最高军政、民政长官。特别行政区下设兴和道,设道尹,管辖绥远特别行政区所划归的丰镇、凉城、陶林、兴和4县和直隶省口北道所划归的张北、沽源、多伦3县。同时,察哈尔特别行政区还统辖察哈尔左、右翼八旗及4牧群和锡林郭勒盟10旗。7月,民国政府将原察哈尔都统区正式改为准省一级的地方行政建制——察哈尔特别行政区,并颁布了特别行政区管辖区域和官制。
察哈尔特别行政区下辖锡林郭勒盟10旗、察哈尔左、右翼八旗及境内各牧厂(官牧群,又称旗群)与兴和道(新设)。兴和道下辖7个县,即原属直隶省口北道的张北县(1913年设,今属河北省)、独石县(1913年由独石口厅改设,1915年改称沽源县,今属河北省)、多伦县(1913年由多伦诺尔厅改设)和原属山西归绥道的丰镇、凉城、兴和、陶林4个县。其后,在内蒙古境内又先后设立商都、集宁、宝昌3个县。
特别行政区地方行政长官为军政合一的察哈尔都统,都统署驻家口。“都统统辖所部军队,管理该管区域内军政、民政事务”。在军事职能方面,都统署下设参谋长、军务处等职官和机构,并下辖多伦镇守使(后改察西镇守使)、察东镇守使。在民政方面,都统之下设兴和道尹,治理民政并兼受蒙旗事务。道尹署驻张家口。特别区都统署还设有政务厅、财政厅、实业厅、全区警务处、警察厅、审判处等机构。
一、盟、旗的建制
民国元年(1912),中华民国成立后,锡林郭勒盟和察哈尔地区沿袭清代盟旗制度。
锡林郭勒盟下辖10个旗:即乌珠穆沁左旗、乌珠穆沁右旗、浩齐特左旗、浩齐特右旗、阿巴嘎左旗、阿巴嘎右旗、阿巴哈纳尔左旗、阿巴哈纳尔右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各旗设札萨克、东西协理、管旗章京、东西梅伦,地方设参领、佐领、领催等官员。
察哈尔地区先称察哈尔部,内设8个旗,分左翼4旗和右翼4旗。分别为:镶白旗、正蓝旗、正白旗、镶黄旗,右翼4旗为正黄旗、正红旗,镶红旗、镶蓝旗。每旗设总管、参领、佐领、骁骑校、护军校、笔帖式等行政官员。
民国3年(1914),民国政府设置察哈尔特别行政区,锡林郭勒盟和察哈尔部归属察哈尔特别行政区管辖。是时,察哈尔特别行政区辖有察哈尔部8个旗和锡林郭勒盟10个旗。
二、道、县、局建制
民国元年(1912),民国政府成立后,废厅改县。原山西省归绥道所辖丰镇厅、兴和厅、宁远厅、陶林厅改为丰镇县、兴和县、宁远县(1914年改为凉城县)、陶林县。民国3年(1914),丰镇县、凉城县、兴和县、陶林县划归新设立的察哈尔特别行政区管辖。民国4年(1915),在察哈尔都统管辖下的商都地区设立了垦务局;民国6年(1917)改为商都招垦局。民国7年(1918)合并张北、兴和、陶林3个县之部分及察哈尔都统所辖的五、六、七、八台地区,建立了商都县,属察哈尔特别行政区管辖。民国10年(1921),从丰镇、凉城、陶林、兴和4个县各划一部分地区,建立集宁招垦设治局。民国13年(1924)初,改为集宁县,属察哈尔特别行政区管辖。民国6年(1917),析太仆寺左翼牧群和太仆寺右翼牧群,镶白旗及正蓝旗地域各一部置宝昌设治局,民国14年(1925)改为宝昌县。
三、官牧场建制
民国元年(1912),中华民国成立初,仍承袭清朝牧群、牛羊群建制,仍称其为察哈尔4群牧场,即:商都牧群、左翼牧群、右翼牧群、牛羊群。商都牧群下辖骆驼群、左翼骑马群、右翼骑马群、左翼骡马群、右翼骡马群。右翼牧群下辖正黄、正红、镶红、镶蓝旗牧群和骟马群。牛羊群下辖镶黄牛群、镶黄羊群、正黄牛群、正黄羊群、正白牛群、正白羊群。4牧群是官方牧场,设有衙署,最高长官称总管。不久,将镶黄牛羊群、正黄牛羊群、正白牛羊群以及达力冈崖牛羊群合并建立牧场。民国3年(1914),察哈尔特别行政区建立后,4群牧场由察哈尔特别行政区管辖。
民国3年(1914)6月14日,民国政府批准设立察哈尔特别行政区,设察哈尔都统为最高军政、民政长官。特别行政区下设兴和道,设道尹,管辖绥远特别行政区所划归的丰镇、凉城、陶林、兴和4县和直隶省口北道所划归的张北、沽源、多伦3县。同时,察哈尔特别行政区还统辖察哈尔左、右翼八旗及4牧群和锡林郭勒盟10旗。7月,民国政府将原察哈尔都统区正式改为准省一级的地方行政建制——察哈尔特别行政区,并颁布了特别行政区管辖区域和官制。
察哈尔特别行政区下辖锡林郭勒盟10旗、察哈尔左、右翼八旗及境内各牧厂(官牧群,又称旗群)与兴和道(新设)。兴和道下辖7个县,即原属直隶省口北道的张北县(1913年设,今属河北省)、独石县(1913年由独石口厅改设,1915年改称沽源县,今属河北省)、多伦县(1913年由多伦诺尔厅改设)和原属山西归绥道的丰镇、凉城、兴和、陶林4个县。其后,在内蒙古境内又先后设立商都、集宁、宝昌3个县。
特别行政区地方行政长官为军政合一的察哈尔都统,都统署驻家口。“都统统辖所部军队,管理该管区域内军政、民政事务”。在军事职能方面,都统署下设参谋长、军务处等职官和机构,并下辖多伦镇守使(后改察西镇守使)、察东镇守使。在民政方面,都统之下设兴和道尹,治理民政并兼受蒙旗事务。道尹署驻张家口。特别区都统署还设有政务厅、财政厅、实业厅、全区警务处、警察厅、审判处等机构。
一、盟、旗的建制
民国元年(1912),中华民国成立后,锡林郭勒盟和察哈尔地区沿袭清代盟旗制度。
锡林郭勒盟下辖10个旗:即乌珠穆沁左旗、乌珠穆沁右旗、浩齐特左旗、浩齐特右旗、阿巴嘎左旗、阿巴嘎右旗、阿巴哈纳尔左旗、阿巴哈纳尔右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各旗设札萨克、东西协理、管旗章京、东西梅伦,地方设参领、佐领、领催等官员。
察哈尔地区先称察哈尔部,内设8个旗,分左翼4旗和右翼4旗。分别为:镶白旗、正蓝旗、正白旗、镶黄旗,右翼4旗为正黄旗、正红旗,镶红旗、镶蓝旗。每旗设总管、参领、佐领、骁骑校、护军校、笔帖式等行政官员。
民国3年(1914),民国政府设置察哈尔特别行政区,锡林郭勒盟和察哈尔部归属察哈尔特别行政区管辖。是时,察哈尔特别行政区辖有察哈尔部8个旗和锡林郭勒盟10个旗。
二、道、县、局建制
民国元年(1912),民国政府成立后,废厅改县。原山西省归绥道所辖丰镇厅、兴和厅、宁远厅、陶林厅改为丰镇县、兴和县、宁远县(1914年改为凉城县)、陶林县。民国3年(1914),丰镇县、凉城县、兴和县、陶林县划归新设立的察哈尔特别行政区管辖。民国4年(1915),在察哈尔都统管辖下的商都地区设立了垦务局;民国6年(1917)改为商都招垦局。民国7年(1918)合并张北、兴和、陶林3个县之部分及察哈尔都统所辖的五、六、七、八台地区,建立了商都县,属察哈尔特别行政区管辖。民国10年(1921),从丰镇、凉城、陶林、兴和4个县各划一部分地区,建立集宁招垦设治局。民国13年(1924)初,改为集宁县,属察哈尔特别行政区管辖。民国6年(1917),析太仆寺左翼牧群和太仆寺右翼牧群,镶白旗及正蓝旗地域各一部置宝昌设治局,民国14年(1925)改为宝昌县。
三、官牧场建制
民国元年(1912),中华民国成立初,仍承袭清朝牧群、牛羊群建制,仍称其为察哈尔4群牧场,即:商都牧群、左翼牧群、右翼牧群、牛羊群。商都牧群下辖骆驼群、左翼骑马群、右翼骑马群、左翼骡马群、右翼骡马群。右翼牧群下辖正黄、正红、镶红、镶蓝旗牧群和骟马群。牛羊群下辖镶黄牛群、镶黄羊群、正黄牛群、正黄羊群、正白牛群、正白羊群。4牧群是官方牧场,设有衙署,最高长官称总管。不久,将镶黄牛羊群、正黄牛羊群、正白牛羊群以及达力冈崖牛羊群合并建立牧场。民国3年(1914),察哈尔特别行政区建立后,4群牧场由察哈尔特别行政区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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