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是内蒙古地区屯垦大发展时期,清世祖入关,即有垦荒兴屯之令。清代兴屯,基本沿用明制,也置屯田,于兵屯(绿营兵)、民屯、商屯之外,设旗屯(满洲兵)、回屯之制。自清顺治八年至清宣统三年(1651—1911)250多年时间内,清代的屯垦业大致经历了3个历史时期:
1.清顺治八年(1651)至清乾隆四年(1739)为招垦时期。在这88年中,清王朝为解决财源枯竭和实行“借地养民”政策,在不废原来制定的蒙地封禁令的前提下,有限度地允许一部分地区招佃垦殖。原热河地区蒙地土默特、喀喇沁二地,早在清太宗、顺治初年即移入开垦,但人数和规模不大。清康熙年间(1661—1722)蒙旗王公贵族因长期奢靡,财政枯竭,欲私招汉族农民开垦牧场,征收租粮,以济财政短缺之窘。卓索图盟长(喀喇沁右旗札萨克)向清理藩院申请从关内进招熟练农户垦殖土地。得到清政府的许可,规定户部每年发800张进入蒙地的印票,持印票的人于古北口到喜峰口入境进入蒙地耕垦。开始春天来耕种,秋天返回原藉。以后这些农民感到每年往返麻烦,设法私自取得蒙古王公贵族的谅解,相当部分的农民逐渐在内蒙古地区定居下来。
清清雍正初(1723—1724)直隶、山东地方遭到严重灾害,清朝为了救济灾民,制定借地养民政策,说服各蒙古王公接收灾区人民进入蒙地耕种,这种政策一直延续到清光绪年代。根据理藩院规定,借地养民政策必须遵从春来秋去的原则,但时间一久,多数流民均在蒙地定居下来,加上蒙古王公从个人经济利益出发,私招私垦的越来越多,违禁越边的农民与日俱增。但康熙、清雍正。两代流民数量还没有发展到影响蒙古民族畜牧业生产的状态,由于流民的垦耕,蒙古人取得了地租收入,在某种程度上对蒙古族人民生活还有所帮助。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上谕称“山东民人出口外种地者,多至10万有余,伊等皆联黎庶,既到口外种地生理,若不容留,令伊等何往”,从上谕来看在某种程度上有保护之意。
清雍正对流民也采取保护政策,设厅置县管理种地民人,并编成户籍簿,防止犯罪者越边。清雍正二年(1724),清廷依据都统黄升等奏请,公开允许察哈尔部各所在地,积极招垦,并设移民统治机关为分守口北道张家口理事同知及所属分汛千总,又设置多伦诺尔理事同知,1926年清丈张家口外地,限年招种。清雍正十二年(1734)又设独石口理事同知,清雍正十三年(1735)又设置独石口理事同知所属分汛把总,以管理垦殖事宜。
清初实行招垦政策的另一原因是满洲贵族入关后,在华北地区圈占土地,造成广大无地少地汉族农民一批批流入内蒙古地区开荒种地。同时,清王朝也直接在直辖地上实行招垦,以收取租粮供应宫廷、军队和皇族国戚之需。因此,垦殖规模逐渐扩及鄂尔多斯、土默特、察哈尔、昭乌达盟(今赤峰市)的敖汉、奈曼、翁牛特等旗及科尔沁东部诸旗。清乾隆十三年(1748)查明,仅东部土默特贝子旗租给汉族农民耕种的土地为1643顷30亩,喀喇沁贝子旗下为400顷80亩,喀喇沁札萨克塔布囊旗下为431顷80亩,察哈尔东西旗(正兰、正白、镶黄、镶白)被垦殖耕地达20万亩之多。
2.清乾隆五年(1740)至清光绪二十三年(1879)为禁垦时期。乾隆元年(1736),移民垦殖呈显著增加之势,范围已扩大到哲里木盟(今通辽市)科尔沁部及郭尔罗斯部东边。随着汉族农民越边私耕人数的不断增加,频繁出现了租地、借款等蒙汉冲突事件,清政府不堪其扰,遂于清乾隆十三年(1748)发布《流民私耕禁止令》,令称“如夺去经济种地汉人的家产而驱逐之,则违反爱民仁慈”之宗旨,只得将其置于移民统治机关(各地新设的府、州、县)监督之下,加强管理,“尔后纵令一人也不许越边私耕”。
然而迫于生活困难的农民移动,不是一道《训令》所能禁止的。加上蒙古王公的招垦,使汉族农民越边垦殖,违禁越边的人越来越多,因此清乾隆三十九年(1744)在土默特左旗设三座塔厅(今朝阳县)。并根据移民数之多寡于清乾隆四十三年(1778)将八沟厅(平泉州)、子沟厅(建昌县)、热河厅(承德府)、四旗厅(丰宁县)、喀喇河屯厅(滦平县)、三座塔厅(朝阳县)、乌兰哈达厅(赤峰县)分别改编成州治、县治、府治等移民管理机关。
清嘉庆十二年(1807)年重申禁种及应撩荒地不准私行耕种租佃;公中牧场及撩荒地不准私行租佃。清嘉庆十六年(1811)又限定垦分,不准掺开;禁止人民私行耕种。
在禁垦期间,蒙古王公贵族由于得益于垦殖之利,仍由各旗札萨克在其所属招徕汉族农民,协议私垦,招佃垦殖一直在暗中进行,基本没有中止。在这期间,清廷迫于蒙古王公贵族及民意的要求,间也松弛禁令,放垦一些地区,但仅限于口外流民和穷困农民。清乾隆十八年(1753)开发察哈尔富贵山等地围场,准口外无业贫困农民承垦。清乾隆二十六年(1761)又准农民开垦大青山土默特十五沟等地亩。
3.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至清宣统三年(1911)为励垦时期。这一时期历时只有13年,但其垦殖的规模之大,涉及地域之广,放垦速度之快,都是空前的。由于日、俄国势力的入侵,边疆危机日益加重,国库日益枯竭,清朝许多有识之士,都上奏请开禁令,放垦蒙地,以实边防。早在清光绪六年(1880)内阁大学士张之洞就提出“蒙古强则我之侯遮也,蒙古弱之鱼肉也”。要求充实边防,增强蒙古各盟旗的力量,以抵御日俄的侵略。其后又有山西巡抚刚毅、胡聘之、护理黑龙江将军增棋、国子监司业黄思永等奏请开放蒙地禁令,实行屯垦或招垦。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山西巡抚岑春煊上书建议设立丰宁押荒局,开垦蒙旗土地。清朝迫于形势,遂于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开始,对蒙古地区推行“移民实边”政策,并批准岑春煊的奏请,委派兵部侍郎贻谷为督办蒙旗垦务大臣,开始了清代大规模官办垦务,在内蒙古西部全面推行放垦蒙地。
贻谷坐镇归绥,设立垦务总局、分局和垦务公司等机关,逐步清丈放垦了察哈尔八旗和归化土默特旗的土地。经过6年~7年的努力,至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西部各盟、旗大兴垦务,开渠辟地千里,原抵制放垦的乌、伊2盟,在威逼利诱下,也相继报垦了各旗的土地。由于大规模放垦蒙地遭到盟旗人民的反对,清政府为平息民愤,不得不以“败坏边局,欺蒙取巧,蒙民怨恨”为由,将贻谷撤职查办,内蒙古西部地区的垦务热才逐渐冷却下来。
在清朝“移民实边”政策的推动下,内蒙古东部各盟旗也逐渐放垦。清光绪二十四年(1989)黑龙江将军恩泽奏请放垦当时哲里木盟所辖的杜尔伯特、扎赉特、北郭尔罗斯3旗中东铁路两旁之荒地,设置了垦务局,招徕农民进行垦种。接着吉林辖境的郭尔罗斯前旗长岭子地区;奉天省辖境的科尔沁右翼3旗及科左中旗的采哈新甸地区;热河都统辖境的巴林2旗、扎鲁特2旗、阿鲁科尔沁旗和其他部分地区都陆续被放垦。据粗略统计,自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至清宣统三年(l911),即全面放垦蒙地高潮时期,内蒙古西部共放垦蒙地7 984 273亩,应征押荒银2 641 208两,东部仅哲里木盟7旗共放垦2 453 000多响,搜刮押荒银3 816 000多两。
大规模放垦蒙地遭到东西部蒙古族人民的反抗。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西部地区的乌审旗、杭锦旗,清光绪三十年至三十二年(1904—1906)准格尔旗以及鄂托克旗、郡王旗、札萨克旗等地的牧民都纷纷组织了“独贵龙”运动,与满清政府和蒙古族王公贵族放垦牧场进行了斗争。1905年,和林格尔新店子村的汉族农民也爆发了反夺地斗争。1907年,萨拉齐厅吴坝村蒙汉族人民联合起来反对放垦夺地,并轰走了垦务分局的官吏。1907年,东部地区的扎赉特旗也爆发了由绰克大赉领导的反夺地斗争,迫使这个旗的垦务不能顺利开展。1929年,哲里木盟爆发了戈达梅林反垦地的起义斗争。
清政府大规模放垦蒙地,蒙古族王公贵族也大量私招汉佃,导致汉族农民大量流入内蒙古,也加速了内蒙古地区土地私有化制度的形成。进入内蒙古耕种荒地的汉族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都以佃耕形式支付地租耕种蒙地。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因此出现复杂多样的佃耕形式及借地形式。对放垦土地管理形式也各不相同。赤峰地区对放垦土地的管理基本形成蒙汉两种管理形式:
1.蒙古人对放垦土地管理形式(蒙古人自种地及吃租地):
内仓地:旗长及其亲族的所有地,也称大仓租地,旗长旁系的所有地,称小仓租地。
福分地:蒙旗官吏在服役期间,由旗长给所辖旗民永远耕种的土地。
外仓地:为旗公署、札萨克办理全旗行政的经费开支而放垦的土地。
庙仓地:为喇嘛庙香火地、属喇嘛所有。
驿马站地:属外仓地的一部分。王府及旗公署建立驿站传送信息,设驿站地,由汉族农民租耕,收入租费充释站所需经费。
共有地:为蒙古人大部落与小部落共有土地,作为春秋两季祭敖包、唐神祭祀地。
脂粉地:为王公侍妾所有,收入地租归侍妾修饰之用。
2.对汉人佃耕放垦土地管理形式:
典当地:当地或典地时,蒙古人和汉人形成文契,有的明记期限,到期支付典价可以回赎。有的当契或典契是活契,任何时候都可以回赎。
押租地:由佃耕的汉民向蒙古人先交部分地租保险金,以后汉人逐年从所交保险金中扣除地租,蒙古人扣净保险金后即抽回土地。
退租地:蒙民地主让汉人提供适当数量的钱作为抵押,许诺以后永远减少地租。
烂价地:佃耕汉人付出一定数额的租金,在规定限期内获得所租土地上的产品。租地一般双方议定年限,到期蒙古地主无偿抽回土地。
死契地:这种租地文契记明不许赎,出租土地者等于转让土地所有权。
白茬地:不要押租钱而允许耕种的土地,土地所有权归蒙古王公贵族、台吉、塔布囊所有,只在合同上记明必要的事项,一般以3~5或5~10年为期。汉人借种到期如要延续耕种可换契。
揽头地:汉民揽头人从蒙古王公贵族手里以低额包价或押租租用大片耕地,然后再以高额租金转租给佃民,揽头人从中获取大量租金。
自治区西部地区放垦土地佃耕形式和管理形式,与东部地区有所不同。在达拉特旗放垦的土地分为永租地和赔教地。
永租地:垦务局向蒙旗永久性租借所垦土地。地权仍归蒙旗所有。垦务局再把租借的土地招户耕种。佃户每年按照租章程分春秋两季交纳地租。
赔教地:庚子条约签订后,内蒙古西部参与杀洋人,烧教堂的蒙古族被迫向教会赔款。达拉特旗应赔款37万两,无力赔款,以放垦土地赔偿。
除上述达拉特旗两种租垦形式外,还有:
户口地:清朝按驻在兵员拨给户口地,每兵种地一顷,以所获充作饷银,以维生计。
善召地:拨给蒙古人供给召庙香火与喇嘛维持生活所需的垦地。
马场地:拨给蒙古人放牛马羊所需牧场用地。
回领地:蒙旗报垦后,蒙古人民因生活所需,缴纳押荒银领回的垦地。
随缺地:拨给蒙古王公官佐,可以随职升迁而移转使用原有垦地。
借地:清廷鉴于内地人员大量流入,为维持流入人员生计,下旨借给汉人耕种的蒙旗土地。借地人对蒙旗负担租赋。
学田地:拨给学校以维护学校公务开支费用的土地。
清代是内蒙古地区屯垦大发展时期,清世祖入关,即有垦荒兴屯之令。清代兴屯,基本沿用明制,也置屯田,于兵屯(绿营兵)、民屯、商屯之外,设旗屯(满洲兵)、回屯之制。自清顺治八年至清宣统三年(1651—1911)250多年时间内,清代的屯垦业大致经历了3个历史时期:
1.清顺治八年(1651)至清乾隆四年(1739)为招垦时期。在这88年中,清王朝为解决财源枯竭和实行“借地养民”政策,在不废原来制定的蒙地封禁令的前提下,有限度地允许一部分地区招佃垦殖。原热河地区蒙地土默特、喀喇沁二地,早在清太宗、顺治初年即移入开垦,但人数和规模不大。清康熙年间(1661—1722)蒙旗王公贵族因长期奢靡,财政枯竭,欲私招汉族农民开垦牧场,征收租粮,以济财政短缺之窘。卓索图盟长(喀喇沁右旗札萨克)向清理藩院申请从关内进招熟练农户垦殖土地。得到清政府的许可,规定户部每年发800张进入蒙地的印票,持印票的人于古北口到喜峰口入境进入蒙地耕垦。开始春天来耕种,秋天返回原藉。以后这些农民感到每年往返麻烦,设法私自取得蒙古王公贵族的谅解,相当部分的农民逐渐在内蒙古地区定居下来。
清清雍正初(1723—1724)直隶、山东地方遭到严重灾害,清朝为了救济灾民,制定借地养民政策,说服各蒙古王公接收灾区人民进入蒙地耕种,这种政策一直延续到清光绪年代。根据理藩院规定,借地养民政策必须遵从春来秋去的原则,但时间一久,多数流民均在蒙地定居下来,加上蒙古王公从个人经济利益出发,私招私垦的越来越多,违禁越边的农民与日俱增。但康熙、清雍正。两代流民数量还没有发展到影响蒙古民族畜牧业生产的状态,由于流民的垦耕,蒙古人取得了地租收入,在某种程度上对蒙古族人民生活还有所帮助。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上谕称“山东民人出口外种地者,多至10万有余,伊等皆联黎庶,既到口外种地生理,若不容留,令伊等何往”,从上谕来看在某种程度上有保护之意。
清雍正对流民也采取保护政策,设厅置县管理种地民人,并编成户籍簿,防止犯罪者越边。清雍正二年(1724),清廷依据都统黄升等奏请,公开允许察哈尔部各所在地,积极招垦,并设移民统治机关为分守口北道张家口理事同知及所属分汛千总,又设置多伦诺尔理事同知,1926年清丈张家口外地,限年招种。清雍正十二年(1734)又设独石口理事同知,清雍正十三年(1735)又设置独石口理事同知所属分汛把总,以管理垦殖事宜。
清初实行招垦政策的另一原因是满洲贵族入关后,在华北地区圈占土地,造成广大无地少地汉族农民一批批流入内蒙古地区开荒种地。同时,清王朝也直接在直辖地上实行招垦,以收取租粮供应宫廷、军队和皇族国戚之需。因此,垦殖规模逐渐扩及鄂尔多斯、土默特、察哈尔、昭乌达盟(今赤峰市)的敖汉、奈曼、翁牛特等旗及科尔沁东部诸旗。清乾隆十三年(1748)查明,仅东部土默特贝子旗租给汉族农民耕种的土地为1643顷30亩,喀喇沁贝子旗下为400顷80亩,喀喇沁札萨克塔布囊旗下为431顷80亩,察哈尔东西旗(正兰、正白、镶黄、镶白)被垦殖耕地达20万亩之多。
2.清乾隆五年(1740)至清光绪二十三年(1879)为禁垦时期。乾隆元年(1736),移民垦殖呈显著增加之势,范围已扩大到哲里木盟(今通辽市)科尔沁部及郭尔罗斯部东边。随着汉族农民越边私耕人数的不断增加,频繁出现了租地、借款等蒙汉冲突事件,清政府不堪其扰,遂于清乾隆十三年(1748)发布《流民私耕禁止令》,令称“如夺去经济种地汉人的家产而驱逐之,则违反爱民仁慈”之宗旨,只得将其置于移民统治机关(各地新设的府、州、县)监督之下,加强管理,“尔后纵令一人也不许越边私耕”。
然而迫于生活困难的农民移动,不是一道《训令》所能禁止的。加上蒙古王公的招垦,使汉族农民越边垦殖,违禁越边的人越来越多,因此清乾隆三十九年(1744)在土默特左旗设三座塔厅(今朝阳县)。并根据移民数之多寡于清乾隆四十三年(1778)将八沟厅(平泉州)、子沟厅(建昌县)、热河厅(承德府)、四旗厅(丰宁县)、喀喇河屯厅(滦平县)、三座塔厅(朝阳县)、乌兰哈达厅(赤峰县)分别改编成州治、县治、府治等移民管理机关。
清嘉庆十二年(1807)年重申禁种及应撩荒地不准私行耕种租佃;公中牧场及撩荒地不准私行租佃。清嘉庆十六年(1811)又限定垦分,不准掺开;禁止人民私行耕种。
在禁垦期间,蒙古王公贵族由于得益于垦殖之利,仍由各旗札萨克在其所属招徕汉族农民,协议私垦,招佃垦殖一直在暗中进行,基本没有中止。在这期间,清廷迫于蒙古王公贵族及民意的要求,间也松弛禁令,放垦一些地区,但仅限于口外流民和穷困农民。清乾隆十八年(1753)开发察哈尔富贵山等地围场,准口外无业贫困农民承垦。清乾隆二十六年(1761)又准农民开垦大青山土默特十五沟等地亩。
3.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至清宣统三年(1911)为励垦时期。这一时期历时只有13年,但其垦殖的规模之大,涉及地域之广,放垦速度之快,都是空前的。由于日、俄国势力的入侵,边疆危机日益加重,国库日益枯竭,清朝许多有识之士,都上奏请开禁令,放垦蒙地,以实边防。早在清光绪六年(1880)内阁大学士张之洞就提出“蒙古强则我之侯遮也,蒙古弱之鱼肉也”。要求充实边防,增强蒙古各盟旗的力量,以抵御日俄的侵略。其后又有山西巡抚刚毅、胡聘之、护理黑龙江将军增棋、国子监司业黄思永等奏请开放蒙地禁令,实行屯垦或招垦。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山西巡抚岑春煊上书建议设立丰宁押荒局,开垦蒙旗土地。清朝迫于形势,遂于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开始,对蒙古地区推行“移民实边”政策,并批准岑春煊的奏请,委派兵部侍郎贻谷为督办蒙旗垦务大臣,开始了清代大规模官办垦务,在内蒙古西部全面推行放垦蒙地。
贻谷坐镇归绥,设立垦务总局、分局和垦务公司等机关,逐步清丈放垦了察哈尔八旗和归化土默特旗的土地。经过6年~7年的努力,至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西部各盟、旗大兴垦务,开渠辟地千里,原抵制放垦的乌、伊2盟,在威逼利诱下,也相继报垦了各旗的土地。由于大规模放垦蒙地遭到盟旗人民的反对,清政府为平息民愤,不得不以“败坏边局,欺蒙取巧,蒙民怨恨”为由,将贻谷撤职查办,内蒙古西部地区的垦务热才逐渐冷却下来。
在清朝“移民实边”政策的推动下,内蒙古东部各盟旗也逐渐放垦。清光绪二十四年(1989)黑龙江将军恩泽奏请放垦当时哲里木盟所辖的杜尔伯特、扎赉特、北郭尔罗斯3旗中东铁路两旁之荒地,设置了垦务局,招徕农民进行垦种。接着吉林辖境的郭尔罗斯前旗长岭子地区;奉天省辖境的科尔沁右翼3旗及科左中旗的采哈新甸地区;热河都统辖境的巴林2旗、扎鲁特2旗、阿鲁科尔沁旗和其他部分地区都陆续被放垦。据粗略统计,自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至清宣统三年(l911),即全面放垦蒙地高潮时期,内蒙古西部共放垦蒙地7 984 273亩,应征押荒银2 641 208两,东部仅哲里木盟7旗共放垦2 453 000多响,搜刮押荒银3 816 000多两。
大规模放垦蒙地遭到东西部蒙古族人民的反抗。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西部地区的乌审旗、杭锦旗,清光绪三十年至三十二年(1904—1906)准格尔旗以及鄂托克旗、郡王旗、札萨克旗等地的牧民都纷纷组织了“独贵龙”运动,与满清政府和蒙古族王公贵族放垦牧场进行了斗争。1905年,和林格尔新店子村的汉族农民也爆发了反夺地斗争。1907年,萨拉齐厅吴坝村蒙汉族人民联合起来反对放垦夺地,并轰走了垦务分局的官吏。1907年,东部地区的扎赉特旗也爆发了由绰克大赉领导的反夺地斗争,迫使这个旗的垦务不能顺利开展。1929年,哲里木盟爆发了戈达梅林反垦地的起义斗争。
清政府大规模放垦蒙地,蒙古族王公贵族也大量私招汉佃,导致汉族农民大量流入内蒙古,也加速了内蒙古地区土地私有化制度的形成。进入内蒙古耕种荒地的汉族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都以佃耕形式支付地租耕种蒙地。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因此出现复杂多样的佃耕形式及借地形式。对放垦土地管理形式也各不相同。赤峰地区对放垦土地的管理基本形成蒙汉两种管理形式:
1.蒙古人对放垦土地管理形式(蒙古人自种地及吃租地):
内仓地:旗长及其亲族的所有地,也称大仓租地,旗长旁系的所有地,称小仓租地。
福分地:蒙旗官吏在服役期间,由旗长给所辖旗民永远耕种的土地。
外仓地:为旗公署、札萨克办理全旗行政的经费开支而放垦的土地。
庙仓地:为喇嘛庙香火地、属喇嘛所有。
驿马站地:属外仓地的一部分。王府及旗公署建立驿站传送信息,设驿站地,由汉族农民租耕,收入租费充释站所需经费。
共有地:为蒙古人大部落与小部落共有土地,作为春秋两季祭敖包、唐神祭祀地。
脂粉地:为王公侍妾所有,收入地租归侍妾修饰之用。
2.对汉人佃耕放垦土地管理形式:
典当地:当地或典地时,蒙古人和汉人形成文契,有的明记期限,到期支付典价可以回赎。有的当契或典契是活契,任何时候都可以回赎。
押租地:由佃耕的汉民向蒙古人先交部分地租保险金,以后汉人逐年从所交保险金中扣除地租,蒙古人扣净保险金后即抽回土地。
退租地:蒙民地主让汉人提供适当数量的钱作为抵押,许诺以后永远减少地租。
烂价地:佃耕汉人付出一定数额的租金,在规定限期内获得所租土地上的产品。租地一般双方议定年限,到期蒙古地主无偿抽回土地。
死契地:这种租地文契记明不许赎,出租土地者等于转让土地所有权。
白茬地:不要押租钱而允许耕种的土地,土地所有权归蒙古王公贵族、台吉、塔布囊所有,只在合同上记明必要的事项,一般以3~5或5~10年为期。汉人借种到期如要延续耕种可换契。
揽头地:汉民揽头人从蒙古王公贵族手里以低额包价或押租租用大片耕地,然后再以高额租金转租给佃民,揽头人从中获取大量租金。
自治区西部地区放垦土地佃耕形式和管理形式,与东部地区有所不同。在达拉特旗放垦的土地分为永租地和赔教地。
永租地:垦务局向蒙旗永久性租借所垦土地。地权仍归蒙旗所有。垦务局再把租借的土地招户耕种。佃户每年按照租章程分春秋两季交纳地租。
赔教地:庚子条约签订后,内蒙古西部参与杀洋人,烧教堂的蒙古族被迫向教会赔款。达拉特旗应赔款37万两,无力赔款,以放垦土地赔偿。
除上述达拉特旗两种租垦形式外,还有:
户口地:清朝按驻在兵员拨给户口地,每兵种地一顷,以所获充作饷银,以维生计。
善召地:拨给蒙古人供给召庙香火与喇嘛维持生活所需的垦地。
马场地:拨给蒙古人放牛马羊所需牧场用地。
回领地:蒙旗报垦后,蒙古人民因生活所需,缴纳押荒银领回的垦地。
随缺地:拨给蒙古王公官佐,可以随职升迁而移转使用原有垦地。
借地:清廷鉴于内地人员大量流入,为维持流入人员生计,下旨借给汉人耕种的蒙旗土地。借地人对蒙旗负担租赋。
学田地:拨给学校以维护学校公务开支费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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