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促进广告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政策措施方面。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将广告业纳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或投资基金等重点扶持行业,支持广告创意设计、广告会展、人才培训、公益广告及新兴广告企业,以龙头企业、重点项目、园区(基地)建设带动广告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资质好、经营行为规范的广告企业在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等方面进行扶持,同时支持本地广告企业与其他地区广告企业相互交流与合作。
二、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取消各种不利于广告业健康发展的准入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广告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允许印刷、打字、刻字、装饰等与广告业相关的个体工商户兼营广告设计、加工、制作业务,不再进行广告单项前置审批,允许广告经营企业兼营相关的其他业务;对以广告创意设计、广告策划、市场调查、信息咨询等智力型广告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广告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可降低到3万元;凡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子公司3家以上、集团合并注册资本总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办理集团登记;允许租用或自用家庭住宅为广告企业住所,对房屋开发者或实际所有者出具的能够证明房屋归属合法安全使用的文件、材料,可视为办公场所证明;允许以公司股权出资设立新的公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广告企业的,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比例可由30%降至不低于20%;放宽广告企业名称核准条件,对冠以“内蒙古”名称的,注册资本可由300万元降至不低于200万元;允许企业在名称中使用“文化传媒”、“文体传播”、“广告创意制作”、“广告传媒”、“广告产业”等新兴行业用语;允许广告企业在牌匾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允许连锁广告企业使用总部字号。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国家和自治区鼓励新办的广告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2012〕9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广告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广告经营单位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四、整合广告经营资源,鼓励发展龙头企业。
引导扶持广告园区(基地)建设,推动广告企业走规模化、集团化经营发展的路子,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培育综合性广告新兴产业园区,提升广告业整体服务水平。对广告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给予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凡是由自治区、盟市以及自治区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广告产业园区项目,应纳入重点项目用地服务范围,优先予以保障,对进入文化或广告产业园区的广告企业,可享受自治区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相关优惠政策和发展文化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积极开发和利用户外广告资源。
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全区户外广告网上审批系统,对经审批的户外广告,实行备案制度,不再进行异地审批,减少登记审批环节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已批准设立合法有效的户外广告设施,因城市拆迁、改造等因素拆除的,按实际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自治区促进广告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政策措施方面。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将广告业纳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或投资基金等重点扶持行业,支持广告创意设计、广告会展、人才培训、公益广告及新兴广告企业,以龙头企业、重点项目、园区(基地)建设带动广告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资质好、经营行为规范的广告企业在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等方面进行扶持,同时支持本地广告企业与其他地区广告企业相互交流与合作。
二、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取消各种不利于广告业健康发展的准入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广告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允许印刷、打字、刻字、装饰等与广告业相关的个体工商户兼营广告设计、加工、制作业务,不再进行广告单项前置审批,允许广告经营企业兼营相关的其他业务;对以广告创意设计、广告策划、市场调查、信息咨询等智力型广告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广告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可降低到3万元;凡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子公司3家以上、集团合并注册资本总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办理集团登记;允许租用或自用家庭住宅为广告企业住所,对房屋开发者或实际所有者出具的能够证明房屋归属合法安全使用的文件、材料,可视为办公场所证明;允许以公司股权出资设立新的公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广告企业的,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比例可由30%降至不低于20%;放宽广告企业名称核准条件,对冠以“内蒙古”名称的,注册资本可由300万元降至不低于200万元;允许企业在名称中使用“文化传媒”、“文体传播”、“广告创意制作”、“广告传媒”、“广告产业”等新兴行业用语;允许广告企业在牌匾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允许连锁广告企业使用总部字号。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国家和自治区鼓励新办的广告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2012〕9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广告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广告经营单位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四、整合广告经营资源,鼓励发展龙头企业。
引导扶持广告园区(基地)建设,推动广告企业走规模化、集团化经营发展的路子,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培育综合性广告新兴产业园区,提升广告业整体服务水平。对广告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给予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凡是由自治区、盟市以及自治区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广告产业园区项目,应纳入重点项目用地服务范围,优先予以保障,对进入文化或广告产业园区的广告企业,可享受自治区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相关优惠政策和发展文化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积极开发和利用户外广告资源。
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全区户外广告网上审批系统,对经审批的户外广告,实行备案制度,不再进行异地审批,减少登记审批环节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已批准设立合法有效的户外广告设施,因城市拆迁、改造等因素拆除的,按实际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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