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240 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8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
2019年8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减轻矿山企业负担,释放矿山企业活力,经2019年8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2015年3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7年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2号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240 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8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
2019年8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减轻矿山企业负担,释放矿山企业活力,经2019年8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2015年3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7年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2号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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