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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9-04-20 【字体: 小 中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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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

    1980—1984年国家财政部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福利企业免征所得税;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超过10%不足35%的福利企业,减半交纳所得税;新办福利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交所得税一年。

    2.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福利企业,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生产销售产品如果发生亏损或利润低微,可以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

    3.凡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福利企业,其生产销售产品所得的收入,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用自筹资金安排的生产性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

    4.对民政部门所属工厂生产的供残疾人专用的产品,如轮椅、假肢等免征产品税。

    5.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组织或个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关税或增值税;残疾人企业出口应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6.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的征、免税问题,比照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的征免税规定办理。

    7.对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纳税后生活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税务局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制定的税收优惠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的社会福利企业,除享受国家财政部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外,还享受199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下列优惠政策:

    社会福利企业安排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但不足35%的,经旗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县证明,减半征收所得税,免征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安排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不足50%的,免征所得税、营业税、房地产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能源交通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人防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如果发生亏损或纳税后发生亏损的,可以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其自用车辆免征养路费;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免征所有税费,其自用车辆免征养路费和运输管理费。

     

    1991—1995年全区各盟市民政直属福利企业享受免征税金表

     

    附表:49-11-3                                                单位:万元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全区合计

    411.21

    552.85

    779.00

    889.90

    1077.20

    呼和浩特市

    55.41

    92.18

    105.60

    163.60

    89.30

    包头市

    175.58

    190.82

    316.80

    331.80

    193.70

    赤峰市

    17.39

    27.78

    30.10

    45.50

    88.90

    乌海市

    97.28

    152.30

    2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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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内蒙古扎实推进脱贫攻坚实现减贫23.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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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惠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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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9-04-20 来源:《民政志>>第十一篇社会福利生产>>第三章保护扶持社会福利企业>>        【字体: 小 中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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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

      1980—1984年国家财政部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福利企业免征所得税;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超过10%不足35%的福利企业,减半交纳所得税;新办福利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交所得税一年。

      2.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福利企业,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生产销售产品如果发生亏损或利润低微,可以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

      3.凡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福利企业,其生产销售产品所得的收入,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用自筹资金安排的生产性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

      4.对民政部门所属工厂生产的供残疾人专用的产品,如轮椅、假肢等免征产品税。

      5.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组织或个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关税或增值税;残疾人企业出口应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6.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的征、免税问题,比照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的征免税规定办理。

      7.对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纳税后生活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税务局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制定的税收优惠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的社会福利企业,除享受国家财政部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外,还享受199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下列优惠政策:

      社会福利企业安排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但不足35%的,经旗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县证明,减半征收所得税,免征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安排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不足50%的,免征所得税、营业税、房地产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能源交通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人防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如果发生亏损或纳税后发生亏损的,可以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其自用车辆免征养路费;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免征所有税费,其自用车辆免征养路费和运输管理费。

       

      1991—1995年全区各盟市民政直属福利企业享受免征税金表

       

      附表:49-11-3                                                单位:万元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全区合计

      411.21

      552.85

      779.00

      889.90

      1077.20

      呼和浩特市

      55.41

      92.18

      105.60

      163.60

      89.30

      包头市

      175.58

      190.82

      316.80

      331.80

      193.70

      赤峰市

      17.39

      27.78

      30.10

      45.50

      88.90

      乌海市

      97.28

      152.30

      2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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