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是国家为了保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对劳动者和社会成员因年老、伤残、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就业机会,或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通过立法形式,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为其提供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以确保其基本生活需要和医疗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把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动等作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障是政府行为,财政为政府行使职能,所以,财政是社会保障的保障,是社会保障的主体。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50年来经历了5个发展阶段,即1950—1959年的初创阶段;1958—1966年的健全阶段;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瘫痪阶段;1977—1989年调整阶段;1988—2001年改革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改革,一是社会保障的范围扩大了,项目增多了,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及再就业、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等;二是为各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建立并逐步健全了相关的法规、制度、办法等,使社会保障逐步形成了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形成,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起了很好的作用。
社会保障的内容很多,在这里只就抚恤、社会福利救济和救灾支出的情况,谈谈内蒙古财政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和保障作用。
一、抚恤支出
抚恤支出是财政必须保证的支出。1949—1987年累计支出2.54亿元。1949—1952年支出207万元,其中,残疾抚恤费36万元,烈军属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费65万元,事业单位经费49万元。当时内蒙古(包括原绥远省)有革命荣誉军人学校(教养院)2所,休养员450人,荣军农场一处(后改教养院),休养员41人,当时执行的主要条例标准有:(1)1949年9月24日内蒙古政府制颁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荣病军人退伍抚恤优待暂行办法》及《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抚恤条例》。办法中规定,荣军应享受之待遇,皆以猪肉与高粱米作标准,如折发现款时,应按当地公营贸易机关公定价格折合。在职荣誉军人的每年荣誉金标准为属于一等残废者猪肉60斤,二等中级残废者猪肉40斤;二等乙级30斤;三等甲级20斤;三等乙级15斤。在荣军教养院、荣校学习者、特等60斤、一等40斤、二等甲级30斤,二等乙级20斤,三等甲级15斤,三等乙级12斤。退伍的荣军,除享受荣誉金外,并按年发给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特等,荣誉金猪肉60斤,补助费高粱米1000斤,照领终身,一等、荣誉金猪肉40斤,补助费高粱米800斤,照领终身;二等甲级,荣誉金猪肉30斤,照领终身,补助费高粱米600斤,二年后减半供给终身,二等乙级,荣誉金猪肉20斤,照领终身,补助费高粱米400斤,二年后减半供给终身;三等甲级及乙级,荣誉金均为猪肉60斤,补助费分别为高粱米800斤及600斤,荣誉金及补助费均只发一年一次发完。特等及一、二等荣军,在抚恤期间死亡,除已领者外,再一次发给其家属烈士抚恤粮之半数。对年老病弱军人退伍发给其安家粮,入伍一年,高粱米200斤,每多一年增发100斤。烈士抚恤标准为高粱米2000斤,游牧区以绵羊一只折高粱米200斤发给。(2)1949年9月29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政府又颁发《革命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暂行办法》及《战勤民工抚恤暂行办法》均基本比照上述“办法”及“条例”执行,对参战伤亡的民工,由政府一次性发放抚恤金高粱米1500斤。(3)1950年12月及1952年1月,内务部两次颁发《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民兵民工负伤致残优待抚恤标准》及《牺牲病故抚恤标准》,对两项抚恤标准,逐步调整提高。(具体标准附后)。(4)1951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制颁《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非战争勤务人员因公伤亡抚恤、损坏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因公死亡者,棺葬费在不超过600斤范围内实报实销;因伤致残者给予一次性抚恤,特等2000斤,一等1500斤,二等甲级1000斤,二等乙级800斤,三等甲级500斤,三等乙级300斤,因公伤病医药费实报实销,对损坏之车辆、牲畜酌予补偿。
1953年,抚恤支出158万元,比1952年增长1倍。是年1月,内务部又修订了各项优待抚恤标准、改变以粮食计算为货币计算,并对标准稍加调整(注:全国除极个别地区粮食价格较高者外,一般均有所提高)。以后年度有所调整。1957年,自治区决定对乌审旗、凉城县、清水河县、丰镇县、和林县、兴和县、宁城县进行烈士追抚工作,经核实审批,1957年抚恤436人,1958年抚恤2031人。1960年,全区荣校、休养院达到7所,复员军人疗养院达到14所,共有床位705张,事业单位经费开支达42万元,烈军属、复员军人定期补助8556人,补助费每人平均18.52元,比1957年提高2元。1965年全区抚恤支出369万元,其中牺牲病故抚恤214人,支出4万元,残废抚恤10 828人,支出68万元;烈军属复员军人补助费支出215万元,定期定量补助12 633人,平均补助额38.48元,比1960年提了1倍多,其中城市补助平均67.64元,农村补助平均33.66元;荣校及复员军人疗养院减至7所,经费开支12万元;退休人员851人,退休费35万元。
1977年12月国家对在乡残疾抚恤标准调整表
表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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