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灾救济
1.灾害救济
1962年3月7日,国营乌达蔬菜农场、乌达砖瓦厂遭受凌灾,损失惨重,自治区民政厅拨款救灾。1963年10月20日,巴音木仁发生水灾,乌达市政府拨款1600元救灾。1996年3月5日,国营乌达农场遭受凌灾,乌达区政府拨给救灾款14.4万元。
2.救灾捐助
1991年安徽、江苏发生特大洪灾,乌达地区捐赠人民币6.75万元,粮票5154.1斤,寄往灾区。
1994年东部区受灾捐助活动中乌达区捐款40 166元,衣物11 310件,按规定发往赤峰市民政局。
1996年5月3日,包头、伊盟、巴盟地区发生里氏6.4级地震,乌达区捐助人民币18 208.55元,随同市里寄往灾区。
1998年长江、松花江、嫩江流域发生百年不遇特大洪灾,乌达区干部群众捐款18 026元、捐物3530件,送市民政局集中发往灾区。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完成抗洪赈灾福利彩券销售15万元。
3.救灾款物
1993—1999年,上级给乌达区下拨救灾款115.3万元,救灾款的使用在支付受灾项目和保证五保户及灾民的吃、穿、住、医的前提下,剩余部分用于乌兰乡南、北村移民照明用电设施的购置,打井供给保护地种植用水,解决移民人畜饮水,农田水利建设等公益事业及给特困移民购粮、煤、被褥和临时救济。
1994年以来,上级给乌达区救济被褥510套(包括购料下发153套),单、棉衣710套,单、棉鞋1611双,捐助旧衣服31490件及其它物件7000件,分年分批发给了“一乡两场”的灾民和城镇、农村贫困对象的手中。
1993年春节,给乌兰乡“五保户”(农村基本上没有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残疾人和孤儿)、特困户、贫困户救济煤炭561吨,面粉220袋。
1998年春节购面粉29 700斤(市里2000斤),大米1800斤,分别发给“一乡两场”。
二、城镇社会救济
1.孤老残幼困难户救济
城镇街道居民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为定期定量救济对象。城镇街道居民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生活低于当地一般居民生活的困难户为临时救济对象。
1985年以来社会救济的标准在不断提高。7月以前确定救济对象的标准1人月标准为15元,7月提高为20元,以后相继提高为25元、36元、46元。2人月标准为25元,7月提高为45元,以后相继提高为67元、87元。3人月标准为35元,7月提高为50元,以后相继提高为93元、121元。
1978年支出救济费6790元。其中定期定量对象11户17人,支出定期定量救济费2358元,支出临时救济费4432元。1988年支出定期定量救济费3.4万元,支出临时救济费1万元。1996年支出救济费6.9万元。其中定期定量对象70户92人,支出定期定量救济费4.7万元,支出临时救济费2.2万元。
至1999底,共支出孤老残幼、社会困难户救济费98万元。其中定期定量救济费59万元,临时救济费39万元。
2.精简退职老职工的救济
1965年国务院224号文件规定:“凡是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或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无依无靠的,由民政部门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医疗费补助三分之二”。乌达区1979年有享受40%救济的老职工1人,当年发放救济金52.80元;1982年有5人,发放救济金1345元;1987年有7名,发放救济金2704.27元;1991年有4人,发放救济金2785.54元;1999年1人,发放救济金710元。至1999年底,共发放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金3.75万元。
3.“三民”对象救济
“三民”救济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政策,是为“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内人党”冤案受迫害的农民、牧民、城市居民落实政策后生活有困难地对象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救济。1983年有“三民”救济对象3人,1984年有4人,1988年、1991年各有1人,1989年、1990年、1992年3年中有3个“三民”对象相继故去,1993年“三民”对象有3人。1983年起每人每月享受“三民”救济金12元。1986年1月开始每人每月由12元增为19元,以后每月相继增为24元、30元、40元,到1996年9月为50元。1988年以来每年发给“三民”对象本人补助费500元。至1999年底,共发放“三民”对象救济金2.26万元。
三、农村五保户供养
乌兰乡成立以来有“五保户”8户8人。1999年有3人进市敬老院生活,5人因民族不同生活不便等原因仍分散供养在村里。他们主要靠民政部门救济维持生活。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997年7月,按照国发〔1997〕29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乌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实施细则》条文,乌达区开展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1997年有118户245人社会困难对象首次首批享受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当年发放保障金5.2万元,这一年的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
1998年有238户713人进入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行列,全年发放保障金26万元,从这一年开始保障对象范围有自治区企业、市属企业、区属企业的贫困家庭。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仍是90元。
1999年有1129户1412人进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行列,全年支出保障金53.3万元,这一年的1—6月,保障标准比上年每人每月提高10元。中发〔1999〕12号文件下达后,从7月每人每月又提高30元,由100元提为130元。
自治区企业、市属企业职工的保障金由市财政承担,区属企业职工和社会困难户的保障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乌达区从1997年7月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来,按照动态管理的工作原则,1998年6月至2000年6月,对已经摆脱贫困的61户176人取消了他们保障金的享受。至2000年6月,全区享受保障金地对象有1620户2745人,其中自治区企业120户469人,月保障金19 182元;市属企业15户50人,月保障金2219元;区属企业62户177人,月保障金8868元;乌达矿务局病亡职工遗属1086户1292人,月保障金47 250元;社会对象337户757人,月保障金44 498元。2000年1—6月,应发保障金78.7万元,实发到位保障金68.3万元。
1997—2000年6月,全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地对象有1681户2915人,占全区城镇总户数的4.2%,总人口数的2.6%。
一、救灾救济
1.灾害救济
1962年3月7日,国营乌达蔬菜农场、乌达砖瓦厂遭受凌灾,损失惨重,自治区民政厅拨款救灾。1963年10月20日,巴音木仁发生水灾,乌达市政府拨款1600元救灾。1996年3月5日,国营乌达农场遭受凌灾,乌达区政府拨给救灾款14.4万元。
2.救灾捐助
1991年安徽、江苏发生特大洪灾,乌达地区捐赠人民币6.75万元,粮票5154.1斤,寄往灾区。
1994年东部区受灾捐助活动中乌达区捐款40 166元,衣物11 310件,按规定发往赤峰市民政局。
1996年5月3日,包头、伊盟、巴盟地区发生里氏6.4级地震,乌达区捐助人民币18 208.55元,随同市里寄往灾区。
1998年长江、松花江、嫩江流域发生百年不遇特大洪灾,乌达区干部群众捐款18 026元、捐物3530件,送市民政局集中发往灾区。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完成抗洪赈灾福利彩券销售15万元。
3.救灾款物
1993—1999年,上级给乌达区下拨救灾款115.3万元,救灾款的使用在支付受灾项目和保证五保户及灾民的吃、穿、住、医的前提下,剩余部分用于乌兰乡南、北村移民照明用电设施的购置,打井供给保护地种植用水,解决移民人畜饮水,农田水利建设等公益事业及给特困移民购粮、煤、被褥和临时救济。
1994年以来,上级给乌达区救济被褥510套(包括购料下发153套),单、棉衣710套,单、棉鞋1611双,捐助旧衣服31490件及其它物件7000件,分年分批发给了“一乡两场”的灾民和城镇、农村贫困对象的手中。
1993年春节,给乌兰乡“五保户”(农村基本上没有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残疾人和孤儿)、特困户、贫困户救济煤炭561吨,面粉220袋。
1998年春节购面粉29 700斤(市里2000斤),大米1800斤,分别发给“一乡两场”。
二、城镇社会救济
1.孤老残幼困难户救济
城镇街道居民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为定期定量救济对象。城镇街道居民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生活低于当地一般居民生活的困难户为临时救济对象。
1985年以来社会救济的标准在不断提高。7月以前确定救济对象的标准1人月标准为15元,7月提高为20元,以后相继提高为25元、36元、46元。2人月标准为25元,7月提高为45元,以后相继提高为67元、87元。3人月标准为35元,7月提高为50元,以后相继提高为93元、121元。
1978年支出救济费6790元。其中定期定量对象11户17人,支出定期定量救济费2358元,支出临时救济费4432元。1988年支出定期定量救济费3.4万元,支出临时救济费1万元。1996年支出救济费6.9万元。其中定期定量对象70户92人,支出定期定量救济费4.7万元,支出临时救济费2.2万元。
至1999底,共支出孤老残幼、社会困难户救济费98万元。其中定期定量救济费59万元,临时救济费39万元。
2.精简退职老职工的救济
1965年国务院224号文件规定:“凡是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或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无依无靠的,由民政部门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医疗费补助三分之二”。乌达区1979年有享受40%救济的老职工1人,当年发放救济金52.80元;1982年有5人,发放救济金1345元;1987年有7名,发放救济金2704.27元;1991年有4人,发放救济金2785.54元;1999年1人,发放救济金710元。至1999年底,共发放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金3.75万元。
3.“三民”对象救济
“三民”救济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政策,是为“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内人党”冤案受迫害的农民、牧民、城市居民落实政策后生活有困难地对象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救济。1983年有“三民”救济对象3人,1984年有4人,1988年、1991年各有1人,1989年、1990年、1992年3年中有3个“三民”对象相继故去,1993年“三民”对象有3人。1983年起每人每月享受“三民”救济金12元。1986年1月开始每人每月由12元增为19元,以后每月相继增为24元、30元、40元,到1996年9月为50元。1988年以来每年发给“三民”对象本人补助费500元。至1999年底,共发放“三民”对象救济金2.26万元。
三、农村五保户供养
乌兰乡成立以来有“五保户”8户8人。1999年有3人进市敬老院生活,5人因民族不同生活不便等原因仍分散供养在村里。他们主要靠民政部门救济维持生活。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997年7月,按照国发〔1997〕29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乌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实施细则》条文,乌达区开展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1997年有118户245人社会困难对象首次首批享受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当年发放保障金5.2万元,这一年的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
1998年有238户713人进入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行列,全年发放保障金26万元,从这一年开始保障对象范围有自治区企业、市属企业、区属企业的贫困家庭。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仍是90元。
1999年有1129户1412人进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行列,全年支出保障金53.3万元,这一年的1—6月,保障标准比上年每人每月提高10元。中发〔1999〕12号文件下达后,从7月每人每月又提高30元,由100元提为130元。
自治区企业、市属企业职工的保障金由市财政承担,区属企业职工和社会困难户的保障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乌达区从1997年7月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来,按照动态管理的工作原则,1998年6月至2000年6月,对已经摆脱贫困的61户176人取消了他们保障金的享受。至2000年6月,全区享受保障金地对象有1620户2745人,其中自治区企业120户469人,月保障金19 182元;市属企业15户50人,月保障金2219元;区属企业62户177人,月保障金8868元;乌达矿务局病亡职工遗属1086户1292人,月保障金47 250元;社会对象337户757人,月保障金44 498元。2000年1—6月,应发保障金78.7万元,实发到位保障金68.3万元。
1997—2000年6月,全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地对象有1681户2915人,占全区城镇总户数的4.2%,总人口数的2.6%。
Copyright All rights版权所有: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兴安南路147号 电话:(0471)3292175
蒙ICP备05003250号-3
蒙公安备案:1501050200017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32
技术支持: 内蒙古传星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