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从1946年成立到1954年撤销,在人口生育上没有计划控制。
1980年,兴安盟恢复建制,计划生育工作响应党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广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对响应号召者给予适当奖励。同时结合新《婚姻法》的颁布,在广大群众中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1982—1983年,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深入,在控制人口数量方面推行以落实可靠性节育措施为主的综合性措施,严格控制二胎,杜绝三胎,同时盟和旗(县、市)都做出一些相应的奖惩规定。
1984年,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少数民族的人口生育开始向着有计划生育发展,5个旗(县、市)都进入试点工作。
“七五”计划期间(1886—1990),在指导全盟计划生育方面,各地层层推行人口计划指标责任制,全盟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逐步走上比较规范的目标管理路子。在目标管理内容方面,对责任人提出工作数量、质量、进度、水平等各项明确要求,把人口计划指标层层分解,具体到户,落实到人。
在“八五”(1991—1995)人口计划执行期间,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完善,执行人口生育政策始终坚持“从严从紧”这一原则,计划外生育得到较好控制。1995年,全盟计划生育率为89.82%。
兴安盟从1946年成立到1954年撤销,在人口生育上没有计划控制。
1980年,兴安盟恢复建制,计划生育工作响应党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广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对响应号召者给予适当奖励。同时结合新《婚姻法》的颁布,在广大群众中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1982—1983年,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深入,在控制人口数量方面推行以落实可靠性节育措施为主的综合性措施,严格控制二胎,杜绝三胎,同时盟和旗(县、市)都做出一些相应的奖惩规定。
1984年,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少数民族的人口生育开始向着有计划生育发展,5个旗(县、市)都进入试点工作。
“七五”计划期间(1886—1990),在指导全盟计划生育方面,各地层层推行人口计划指标责任制,全盟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逐步走上比较规范的目标管理路子。在目标管理内容方面,对责任人提出工作数量、质量、进度、水平等各项明确要求,把人口计划指标层层分解,具体到户,落实到人。
在“八五”(1991—1995)人口计划执行期间,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完善,执行人口生育政策始终坚持“从严从紧”这一原则,计划外生育得到较好控制。1995年,全盟计划生育率为8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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