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木、乡、民族乡是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的基层行政区域建制单位。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时通过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确定:“努图克、苏木、街、村”政府为基层行政区域建制(
一、统一苏木、乡、民族乡建制
1950年,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乡(行政村)人民代表大会议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绥远省及有关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两个《通则》的基本精神,结合不同地区历史和现实情况,有步骤地全面进行基层行政区域建制的调整。1950年,绥远省地区废除保1192个,甲13639个,经过农、牧民协会和人民代表大会议民主选举,建立行政村(相当乡)人民政府(村主任)714个、镇人民政府(镇长)23个。1951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原内蒙古自治政府辖区),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议选举,建立苏木(牧区)、嘎查(设旗的农业区)、乡人民政府2710个(设苏木长、嘎查长、乡长)。同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所辖区域内,结合人民代表大会议选举进行了“撤村建乡”人民政府工作;
1951—1956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基层行政区域建制单位统计表
二、农村牧区人民公社
1958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做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定》。同年9月10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党委第一届八次全体委员(扩大)会议通过《关于实行人民公社化的初步规划的决议》。会后,全区“在近两个月时间里,迅速实现了农村人民公社化”。同年12月10日,中共八届六中全会作出《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同年12月16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建立人民公社中有关调整行政区划和基层政权组织机构的几点意见》。指出:人民公社突破原旗县界限时,由有关旗县协商,报盟审批;乡社合一,人民公社名称按所在乡、苏木名称命名。当年,全区建立农村人民公社778个;牧区人民公社152个。
1958—1981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部分人民公社表
1981年6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各盟市农村牧区人民公社表
三、“政社分开”建立苏木、乡政府
1986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民政部门对全区41个旗县的159个苏木、乡、镇和249个嘎查、村民委员会的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向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1984—1992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苏木、乡、镇及群众性自治组织表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几个主要年度苏木乡建制分盟市对比表
注:表内数字依据民政厅1982年、1987年、1993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行政区划简册》统计的。此表反映出全区基层行政区域建制单位和派出机关在改革中的变化。
四、努图克、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在内蒙古自治政府辖区内,普遍设置努图克人民政府;在绥远省人民政府所辖解放区设区人民政府。努图克和区是在解放战争中旗县民主政府之下,为适应战争需要而设置的一级政权建制单位。一个努图克政府领导几个苏木、嘎查,一个区政府领导几个乡、行政村。1950年12月,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规定了设区的原则及其组织机构和职权。195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减少层次,提高效率,将原努图克(区)人民政府改设为努图克(区)公所,作为旗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努图克达和区长执行旗县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指导、监督、协助所辖苏木、嘎查、乡、行政村(小乡)的工作。
苏木、乡、民族乡是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的基层行政区域建制单位。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时通过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确定:“努图克、苏木、街、村”政府为基层行政区域建制(
一、统一苏木、乡、民族乡建制
1950年,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乡(行政村)人民代表大会议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绥远省及有关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两个《通则》的基本精神,结合不同地区历史和现实情况,有步骤地全面进行基层行政区域建制的调整。1950年,绥远省地区废除保1192个,甲13639个,经过农、牧民协会和人民代表大会议民主选举,建立行政村(相当乡)人民政府(村主任)714个、镇人民政府(镇长)23个。1951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原内蒙古自治政府辖区),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议选举,建立苏木(牧区)、嘎查(设旗的农业区)、乡人民政府2710个(设苏木长、嘎查长、乡长)。同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所辖区域内,结合人民代表大会议选举进行了“撤村建乡”人民政府工作;
1951—1956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基层行政区域建制单位统计表
二、农村牧区人民公社
1958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做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定》。同年9月10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党委第一届八次全体委员(扩大)会议通过《关于实行人民公社化的初步规划的决议》。会后,全区“在近两个月时间里,迅速实现了农村人民公社化”。同年12月10日,中共八届六中全会作出《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同年12月16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建立人民公社中有关调整行政区划和基层政权组织机构的几点意见》。指出:人民公社突破原旗县界限时,由有关旗县协商,报盟审批;乡社合一,人民公社名称按所在乡、苏木名称命名。当年,全区建立农村人民公社778个;牧区人民公社152个。
1958—1981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部分人民公社表
1981年6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各盟市农村牧区人民公社表
三、“政社分开”建立苏木、乡政府
1986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民政部门对全区41个旗县的159个苏木、乡、镇和249个嘎查、村民委员会的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向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1984—1992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苏木、乡、镇及群众性自治组织表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几个主要年度苏木乡建制分盟市对比表
注:表内数字依据民政厅1982年、1987年、1993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行政区划简册》统计的。此表反映出全区基层行政区域建制单位和派出机关在改革中的变化。
四、努图克、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在内蒙古自治政府辖区内,普遍设置努图克人民政府;在绥远省人民政府所辖解放区设区人民政府。努图克和区是在解放战争中旗县民主政府之下,为适应战争需要而设置的一级政权建制单位。一个努图克政府领导几个苏木、嘎查,一个区政府领导几个乡、行政村。1950年12月,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规定了设区的原则及其组织机构和职权。195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减少层次,提高效率,将原努图克(区)人民政府改设为努图克(区)公所,作为旗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努图克达和区长执行旗县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指导、监督、协助所辖苏木、嘎查、乡、行政村(小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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