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0-02-23 16:17:01 来源:《准格尔旗志 >>第十二编 财政 金融 >>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收入》
清代同治年前,准格尔旗内蒙民享有土地,但牧民逐水草而游牧,不定居,因而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土地只由旗王公支配。清康熙三十六年(1697)界地放垦后,旗内土地出租汉民,乾隆六年(1736)定制为:每一犋牛收粟1石,草4束,合银5钱6分。故旗财政收入主要以土地为收益。
有清一代,旗内蒙民丁壮需交纳入丁税,每3年征收1次。每人征银5钱。此制度一直延续至民国。民国以来,不分蒙汉民,每年每顷地收缴租价平均6银元,社钱摊派2~3银元,支应军队草料给养5~6银元。但烟税为全旗大项目收入,每年即可征收6万余银元。
民国三十一年(1942),旗财政来源为:土地收入(包括荒价、地租)、财政收入、力役、其它收入。其中放垦土地收入与烟亩罚款十成中的三成五上交绥远省政府,一半归台吉及支付军饷,所余归庙仓,由扎萨克支配。总计年收入12.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准格尔旗的财政收入由地方财政收入和上级财政补贴两部分组成。
地方财政收入包括企业收入、税收收入和其它收入。
企业收入:1957—1990年,共收入1094.4万元,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9.8%。
税收收入:包括工商税收入和农业税收入。1954—1990年,共收入8777.6万元,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77.98%。
其它收入:1954—1990年,共收入237.7万元,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2.11%。
各个时期财政收入见下表。
财政收入表(1950—1990)
准格尔旗属支大于收的财政补贴旗,除固定收入和调剂收入全部留旗外,上级财政仍需定额补贴。
1953—1990年,准格尔财政预算内总收入11235.8万元,总支出34351万元,收支相抵后上级财政净补贴23727.9万元。其中,“一五”时期补贴264.9万元,年均52.98万元;“二五”时期补贴534.1万元,年均106.82万元;三年调整时期补贴187.2万元,年均62.4万元;“文化大革命”时期补贴3224万元,年均322.4万元;“五五”时期补贴3890.5万元,年均778.1万元;“六五”时期补贴6453.8万元,年均1290万元;“七五”时期补贴9173.4万元,年均1834.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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