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关于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加大对龙头企业的项目扶持。
以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载体,进一步完善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政策,加快建立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绿色审批通道。对符合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的基地建设项目优先审批,对以农牧业优势特色资源为原料的加工项目和出口项目优先核准。龙头企业在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对贫困农牧户带动面广、增收效果好的,优先纳入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库,按相关政策给予贴息扶持。鼓励产业化龙头企业整合资源、重
组资产、增加投入,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金融部门要创新农村牧区金融产品,发展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季节性收购贷款,实行灵活的贷款期限;发展保单、仓单等质押贷款,推广林权、商标权、知识产权、股权抵(质)押贷款。加快农牧业投融资担保公司筹建步伐,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发针对种植业、养殖业的商业性保险产品。争取设立自治区政策性农牧业保险公司,扩大政策性农牧业保险覆盖面。鼓励保险公司与金融机构建立银保互动机制,实现农村牧区信贷和农牧业保险有机结合,探索分散农牧业风险和解决农村牧区“贷款难”问题的有效方式。健全风险补偿机制,设立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在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融资,鼓励涉农涉牧龙头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等企业债券。
三、切实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扶持农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落实自主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切实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对从事农畜产品初加工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新办的农牧业中介服务企业,对其取得的农牧业中介服务收入,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
五、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政策。
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切实落实国家扶持企业设备更新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对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农畜产品加工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依据税法规定可以按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七、对产业化龙头企业销售的自产农畜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其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龙头企业开办非独立核算的连锁销售网点并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可由总部按规定向其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龙头企业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为依据。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5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可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八、完善用地用水等资源配置倾斜扶持政策。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龙头企业经营所需用地优先安排,优先审批。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在保持农村牧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赋予农牧户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牧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支持龙头企业因经营需要,租赁、承包“四荒”资源和集体耕地。
自治区政府关于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加大对龙头企业的项目扶持。
以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载体,进一步完善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政策,加快建立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绿色审批通道。对符合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的基地建设项目优先审批,对以农牧业优势特色资源为原料的加工项目和出口项目优先核准。龙头企业在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对贫困农牧户带动面广、增收效果好的,优先纳入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库,按相关政策给予贴息扶持。鼓励产业化龙头企业整合资源、重
组资产、增加投入,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金融部门要创新农村牧区金融产品,发展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季节性收购贷款,实行灵活的贷款期限;发展保单、仓单等质押贷款,推广林权、商标权、知识产权、股权抵(质)押贷款。加快农牧业投融资担保公司筹建步伐,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发针对种植业、养殖业的商业性保险产品。争取设立自治区政策性农牧业保险公司,扩大政策性农牧业保险覆盖面。鼓励保险公司与金融机构建立银保互动机制,实现农村牧区信贷和农牧业保险有机结合,探索分散农牧业风险和解决农村牧区“贷款难”问题的有效方式。健全风险补偿机制,设立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在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融资,鼓励涉农涉牧龙头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等企业债券。
三、切实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扶持农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落实自主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切实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对从事农畜产品初加工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新办的农牧业中介服务企业,对其取得的农牧业中介服务收入,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
五、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政策。
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切实落实国家扶持企业设备更新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对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农畜产品加工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依据税法规定可以按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七、对产业化龙头企业销售的自产农畜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其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龙头企业开办非独立核算的连锁销售网点并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可由总部按规定向其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龙头企业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为依据。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5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可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八、完善用地用水等资源配置倾斜扶持政策。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龙头企业经营所需用地优先安排,优先审批。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在保持农村牧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赋予农牧户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牧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支持龙头企业因经营需要,租赁、承包“四荒”资源和集体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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