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内政办字〔2017〕90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建立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内发改价监字〔2017〕479号)收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的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2017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15号),切实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进行指导,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各地区、各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三)及时衔接国家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政策,研究制定我区相关配套措施,推动工作不断完善。
(四)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法制办、教育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业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2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受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举报,负责工作网络地对外联系,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发布,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进制度不断完善,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工作要求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等部门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内政办字〔2017〕90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建立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内发改价监字〔2017〕479号)收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的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2017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15号),切实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进行指导,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各地区、各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三)及时衔接国家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政策,研究制定我区相关配套措施,推动工作不断完善。
(四)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法制办、教育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业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2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受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举报,负责工作网络地对外联系,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发布,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进制度不断完善,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工作要求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等部门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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